一、受益人定义与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保险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云柜台作为新兴的线上服务模式,并非自然人或法人主体,无法成为保险受益人。受益人的设定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典》第1122条),并以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法》第39条)。
二、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只有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云柜台作为数字化服务工具,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行使或享有任何实体性权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此外,《保险法》第22条明确规定,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因此云柜台也无法通过任何形式获取该权利。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云柜台作为虚拟服务平台,对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及《民法典》第682条,无保险利益的主体无法成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更不能成为受益人。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
《民法典》第464条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云柜台作为第三方服务设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受保险合同约束,亦无法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因此,其无法作为保险受益人,参与保险合同关系。
五、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若将云柜台设定为受益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违反《保险法》第13条及《民法典》第143条),产生一系列法律风险,如保险金支付争议、税务问题等。同时,由于云柜台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35条),一旦发生保险纠纷,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云柜台作为线上服务模式,不具备成为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条件。它既不符合受益人的法定定义,无法享有和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也不具备保险利益,且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悖。设定云柜台为受益人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风险,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云柜台不可作为平安保险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