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旨在了解采矿联络巷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其定义、设计建设要求、安全规范、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得到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详尽解读。
定义与性质:《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指出:“矿井必须在各个生产水平、采区、盘区和开采块段,以及地面工业场地内设置通风、排水、运输、行人、通讯、供电、供风等主要巷道系统,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运输、行人等网络。”采矿联络巷作为矿井巷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不同采区、工作面或设施的通道,用于人员通行、设备运输、通风排水等必要作业。
设计与建设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章“开拓与开采”中规定了巷道设计与施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选择巷道断面形状、尺寸,确保巷道稳定性和耐久性;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支护材料和技术,保障巷道结构安全。此外,《煤矿安全规程》第110-118条对矿井巷道的掘进、支护、验收等具体工作流程及技术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采矿联络巷,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巷道通风良好、无积水积尘、支护完整有效、标志标识清晰。《煤矿安全规程》第161-197条对煤矿井下防灭火、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害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于采矿联络巷的安全管理。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设计建设、安全规范等要求的,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开采回采率不符合国家规定等行为,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监管机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管职责,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山安全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矿山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上所述,采矿联络巷作为矿井巷道系统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建设、安全管理等环节均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巷道安全稳定运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采矿联络巷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