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指定保险受益人。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他为受益人,那么他就具有合法权益。
2.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他与投保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或抚养义务,指定他为受益人可能是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3. 保护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他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且无过错,法律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4. 遗嘱自由原则:若保险合同涉及遗产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投保人可通过遗嘱指定他为受益人,这是个人意愿的体现,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5. 法定受益人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在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受益人,可能他符合法定顺序,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总结::保险受益人为他,是基于合同自由、权利义务对等、保护善意第三人、遗嘱自由以及法定受益人规则的综合体现。在合法的前提下,投保人的意愿、他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的法定地位,都可能成为他成为受益人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