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一受益人有权删除。根据《民法典》第1327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被继承人遗产状况后未办理死亡登记,并在遗产分割前撤销继承关系的,遗产中的动产、房屋、林木等归国家所有;非动产、建筑物、森林等归该继承人所有。如果继承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办理死亡登记或者在遗产分割前撤销继承关系的,那么其不能享有上述权利。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如果保险第一受益人与配偶就保险金的归属进行了协议,那么他/她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这一权益。
2.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因此,如果保险第一受益人有遗嘱,他/她有权选择是否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3.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如果保险第一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有优先权,他/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4. 《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以上所有的权利都不能终止或放弃,除非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如果保险第一受益人同意将保险金交给其他亲属,那么他就不能再要求改变这一决定。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第一受益人有权删除。虽然这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但是通过合法途径,他们可以获得应得的保险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