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受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意愿。
2.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继承遗产包括房屋、林木、农作物以及其他可以登记为遗产的财产。赠与合同中明确标明了受赠人的,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如果在大病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并且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为自己的话,那么即使是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标注了受赠人的话,也应当认定为赠与人对受赠人享有赠与权,且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因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或双方有负担能力的,应优先考虑改变抚养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大病保险的受益人更改为自己,那么在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责任和能力承担起抚养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大病保险的受益人更改为自己,并且这种变化不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的来说,大病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选择的,但即使如此,在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有责任和能力承担起抚养责任。同时,由于大病保险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这个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总结:总的来说,大病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进行选择的,但即使如此,在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有责任和能力承担起抚养责任。同时,由于大病保险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这个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