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2.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作处理的,其继承权随母亲的遗产转给母亲。”
3. 《合同法》第六百零九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该遗嘱无效。”
二、修改建议:
1. 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在遗嘱中明确声明。
2. 如果赠与财产的价值较大,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指定的受益人作为受赠人。
3. 如果子女希望自己继续得到父母的照顾和支持,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子女反对而无法行使这部分权利。
以上案例表明,在设定受益人的问题上,家长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发展需求。如果孩子希望改变受益人,应在获得父母的同意后进行操作,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以上案例表明,在设定受益人的问题上,家长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发展需求。如果孩子希望改变受益人,应在获得父母的同意后进行操作,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