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学校意外保险的受益人首先由投保人(通常为学生家长或学校)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这是确定受益人的首要方式,体现了投保人的意愿和对保险利益的处分权。若无特别约定,一般默认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二、未指定受益人情况
如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学生)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此时,受益人应为学生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申请变更受益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生效。此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灵活调整受益人的权利,以适应家庭关系变化等实际情况。
四、受益人资格丧失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这旨在防止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五、保险金给付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不得以受益人未支付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总结::学校意外保险的受益人确定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尊重投保人的指定;未指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允许在保险期间内合法变更受益人;受益人因故意危害被保险人行为丧失受益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这些规定均源自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为处理学校意外保险受益人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