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份权: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保险人宣告终止,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请求返还保险费。”故,人身保险合同一旦被解除或保险人宣告终止,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返还保费。
2. 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98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除有其他法定情形外,应当认定为有效。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扣除。”
3. 合同性质: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而非单纯的民事合同。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与保险人的权益相匹配,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
4. 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受害人因此受到伤害,需要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受益人在接受赔偿后,享有部分权利,如申请保险金;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被赋予,具体的权利由保险合同确定。例如,如果受害者没有追究养犬人的责任,或者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接受赔偿,那么她可能不会得到全部赔偿。此外,如果受伤的人是未成年人,还需要考虑到其监护人的权益。
总结:来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付,并且有权选择是否支付保险金。在赔付过程中,被保险人有权享受一定的权利,包括申请保险金和部分权益。但具体的权益由保险合同明确界定,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