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团体保险的受益人。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需由法定代理人指定。
1:意愿表达受益人指定必须基于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不得违背其意思表示,否则可能构成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指定方式通常通过书面形式,如填写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信息,或者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民法典》第1356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3:变更与撤销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其确认。《民法典》第153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继承与遗嘱若被保险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总结::团体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应遵循被保险人的意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指定、变更、撤销过程需有明确记录,确保各方权益清晰。同时,继承规则也会影响保险金的归属。在整个过程中,尊重和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