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607条,投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保险条款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若为法人,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受益人的指定需符合第1139条,需为自然人且对保险金享有合法利益。
1:权利与义务投保人有支付保费、告知重要事实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领取保险金,但无须参与保险合同履行(《民法典》第1140条)。
2:保险利益《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因保险事故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前提也是基于保险利益。
3:变更与解除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民法典》第1141条)。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如欺诈等)。
4: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法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这是其专属权利(《民法典》第1142条)。
总结::海运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明确,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包括选择和变更受益人,而受益人的主要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