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人。这个规定来源于我国的《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第7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代为行使请求权;没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仍然有权代为行使请求权。
因此,保险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将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代为行使请求权;没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仍然有权代为行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代为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
以上内容表明,保险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代为行使请求权,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承担代为处理的人代为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这是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人。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指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