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时,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选择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的。但是,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归属可能会受到影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有协议的,协议优先于法定。”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那么这个受益权就是被保险人和其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而不是由保险公司来行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但是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作为受益人,也可以书面指定多人同时为受益人。”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并且书面指定了一个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权就是被保险人和指定的人或者多人之间的共有财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那么这个受益权就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共有财产,而不是由被保险人单独承担。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因人身保险合同关系获得保险金的人,包括生存者和死亡者。”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但是这个受益权并不属于任何人,而是属于被保险人和其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
总结: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因人身保险合同关系获得保险金的人,包括生存者和死亡者。”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了“我愿意将我所有的身故受益份额赠与给我的配偶”,但是这个受益权并不属于任何人,而是属于被保险人和其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