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 我国《民法典》第86条规定:监护权可以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行使。
2. 第8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
3. 第93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明确指定监护人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一:甲父亲因病去世,甲的母亲是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但甲的父亲生前曾口头将其母亲的抚养权委托给乙,后甲母亲并未拒绝,故甲认为乙有权成为其监护人。因此,甲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法院予以受理并裁定甲的母亲为甲的法定监护人。
2. 案例二:乙的母亲在丈夫死后未改嫁,而是独自一人带着儿子生活。乙的儿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其父母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希望得到乙的儿子的遗产。法院判定,由于乙的母亲一直和儿子在一起生活,并且在儿子死亡后仍然履行了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因此,乙的母亲应当继续作为乙的儿子的法定监护人。
三、法律依据
1. 第86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权可以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行使。
2. 第87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
3. 第93条第一款: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人未明确指定监护人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
4. 第93条第二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处于危难状态,或者实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及时通知的,可以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临时监护。
5.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未明确指定监护人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权可以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行使,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处于危难状态,或者实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及时通知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临时监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监护方式。
总结: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权可以由有抚养能力的亲属代为行使,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处于危难状态,或者实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需要及时通知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临时监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监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