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
1. 规定范围:民法典第63条第1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为他人负债的,夫或妻一方就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表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且必须由夫妻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指定方式:民法典第91条第1款规定:“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自愿决定是否设立婚前财产协议,并以此作为婚后财产归属的基础。”这意味着,如果夫妇决定设立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保险受益人只能由协议中的被保险人指定。如果没有设立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保险受益人通常由夫妻平均分配。
3. 变更条件: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非有重大理由需要变更。”这意味着,即使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只要没有做出重大理由,他们就不能改变这种约定。此外,如果一方没有支付或者履行保险责任,另一方也不能单方面变更协议。
4. 家庭经济状况:民法典第91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父母,抚养未满两岁的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保险费用,他可以选择停止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完全不负责任。
5. 法律效力:尽管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如果夫妻之间有口头约定并且得到第三人的认可,那么保险受益人可能由口头约定的被保险人指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者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确认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总结:5. 法律效力:尽管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如果夫妻之间有口头约定并且得到第三人的认可,那么保险受益人可能由口头约定的被保险人指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者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确认保险受益人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