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第386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据此,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具备成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二、监护人代为管理受益权
《民法典》第35条指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其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接收和管理,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直至其成年(第27条)。监护人不得滥用或侵吞未成年人财产(第34条)。
三、受益权转让限制
《民法典》第35条强调,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未经法院许可,监护人无权将其转让或处分(第38条)。此外,未成年人在成年前,对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也应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其权益受损。
四、受益顺序与份额调整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份额,未成年人与其他受益人原则上按同一顺序平均分配保险金(第1130条)。当受益人情况发生变化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根据《民法典》第393条,申请变更受益人或受益份额。
五、受益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被保险人身故,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的权益即时生效,不受他人侵犯。如遇侵害,其监护人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代为提起诉讼,维护受益权。
总结::未成年人依法具备成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的资格,其受益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和管理,且受益权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受益顺序、份额遵循法律规定并可依情势变更,未成年人受益权受法律全面保护,任何侵犯其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