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作为投保人,其妻子作为被保险人,双方之间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疾病保险所支付的保费通常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保险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指定受益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1183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丈夫作为投保人,有权依法指定妻子为受益人,该指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妻子作为受益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的归属与分割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疾病保险金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丈夫明确指定妻子为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保险金应直接归属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无需与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财产分割。
五、离婚情况下的保险金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离婚时疾病保险尚未赔付,由于妻子已被指定为受益人,故保险金仍应归其所有,不受离婚影响。若离婚后发生保险事故,妻子作为独立的受益人,依然有权获得保险金。
丈夫购买疾病保险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符合《民法典》关于保险利益、夫妻共同财产、指定受益人效力等规定。保险金虽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应直接归属于妻子,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这一安排既体现了夫妻间的经济保障与扶助义务,也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丈夫购买疾病保险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符合《民法典》关于保险利益、夫妻共同财产、指定受益人效力等规定。保险金虽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应直接归属于妻子,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这一安排既体现了夫妻间的经济保障与扶助义务,也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