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指定
1:投保人指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可自由选择并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如未明确指定,通常默认为被保险人即财产所有人。
2:法定继承顺序若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27条,保险赔偿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3: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且符合赔付条件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4:义务受益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不得滥用权利或实施欺诈行为影响保险赔偿的正常支付。同时,受益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损失调查(《保险法》第21条)。
5: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若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保险赔偿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主张。
6:未成年人受益若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35条,其监护人代为管理保险赔偿金,待其成年后交付。
总结::家庭财产保险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指定,遵循其意愿;未指定或指定不明时,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赔偿,但需履行相应义务,并可依法转让或变更受益权。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人受益等特殊情形下,法律对受益人的确定和权益保护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