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权
1.1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除夫妻双方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决定哪些财产为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
1.2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赠与和遗产继承
2.1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因赠与而产生的附义务的赠与人负有义务清偿。”因此,在配偶去世后,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则赠与人应负责偿还赠与物。
四、家庭照顾费
3.1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因此,即使配偶死亡,父母仍有责任继续照顾其生活。
五、抚养费和扶养费
4.1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因此,对于抚育子女有过需求的配偶来说,他们有权向对方索要抚养费。同时,也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他们的请求。
综上所述,《婚姻法》、《继承法》和《合同法》已经失效,但在新的《民法典》中仍然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对方同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可以选择将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不愿意承担或者无法承担,那么可以明确表示希望获得保险赔偿。
总结:综上所述,《婚姻法》、《继承法》和《合同法》已经失效,但在新的《民法典》中仍然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对方同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可以选择将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不愿意承担或者无法承担,那么可以明确表示希望获得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