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人的选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受益人可以选择为本人,即投保人自身,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自主性
民法典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包括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只要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三、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基于保险利益而订立。也就是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若投保人选择自己为受益人,通常在人寿保险中,因为生命或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保险利益,这种设定是合法的。
四、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保障了被保险人(即可能也是受益人)的权益,允许他们自主决定保险关系的存续。
五、继承问题
即使投保人选择自己为受益人,如其在保险金给付前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保险金可视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除非保险合同有明确的非遗产性质的约定。
综上,保险受益人可以选自己,这符合民法典的合同自由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同时也尊重了个人对自身权益的处置权。但需注意,如涉及继承问题,保险金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总结:综上,保险受益人可以选自己,这符合民法典的合同自由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同时也尊重了个人对自身权益的处置权。但需注意,如涉及继承问题,保险金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