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继承中,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分配前应先进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首先应当按照我国现行有关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清偿。然后,剩下的份额再按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公证处理遗嘱是保证遗产继承公正性的手段之一。
二、在遗嘱指定的范围内,优先保障抚养和教育费的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其成年子女扶养。对于已死亡或无子女的父母,如果有依法负担的扶养义务,由他的配偶、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履行。”因此,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抚养和教育费的支付方式,有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避免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2条规定:“遗嘱人未尽公告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凭遗嘱向原遗嘱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嘱,并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意味着如果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遗嘱没有得到有效的公告,那么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遗嘱并要求赔偿。
四、保证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合理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被保险人生前已与他人签订赠与协议,且该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同意接受遗产的情况下,死亡时其接受的遗产应当由受赠人全部行使,不能办理遗产分割。”因此,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仍然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操作。
五、保证继承人在精神层面得到安慰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对于死者的遗产分配结果不满二分之一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死者生前有正当理由无法通知或者拒绝接收到遗产分配结果的,不影响遗产的效力。”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保被保险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能给他们提供精神支持和安慰。
综上所述,选择指定继承人顺序时,除了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应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自身的意愿,特别是那些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抚养和教育费支付方式的人。此外,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选择指定继承人顺序时,除了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应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自身的意愿,特别是那些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抚养和教育费支付方式的人。此外,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都应依法进行处理,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