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死亡保险时,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这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任何愿意接受保险金的人。
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效。这意味着,保险金不能用于偿还投保人生前债务,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三、受益人变更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变更或取消原定的受益人。
四、受益权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如果投保人未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五、受益人权利的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开始执行。因此,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受益人。
总结::在《民法典》框架下,死亡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投保人有自由选择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而受益人在投保人去世后有权领取保险金,且该权益不受投保人生前债务的影响。同时,若无明确指定,保险金将纳入遗产处理,遵循法定继承顺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