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健康权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保险受益人在遭受保险事故伤害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康复,则可能导致其身体功能受限甚至丧失,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三、财产权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遗嘱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保险受益人因为意外身故导致财产损失,其近亲属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偿损失。
四、精神权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因此,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抑郁等。
五、财产权利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善后事宜,由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不能确定受益人的,由投保人指定。”因此,保险受益人在未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遗产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善后事宜,由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不能确定受益人的,由投保人指定。”因此,保险受益人在未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遗产分割,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