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用于优先支付身故保险金。”这一规定表明了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可以更换的。
二、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指定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户籍的人;
2.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 按照约定履行了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权利义务。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按照约定履行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权利义务,那么他们就无法变更保险指定受益人。
三、案例分析
例如,在某保险公司为甲乙两户人家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其中甲乙两人都是保险指定受益人。不幸的是,甲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不久便离世,而乙仍然健在。在这种情况下,甲的子女请求法院将乙改为保险指定受益人,因为甲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支持了甲的子女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
以上案例主要来源于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用于优先支付身故保险金。”
五、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可以更换的,只要满足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未能履行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权利义务,那么他们就无法变更保险指定受益人。
总结: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可以更换的,只要满足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未能履行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权利义务,那么他们就无法变更保险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