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保险受益的权利,这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实现的。
1.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清偿。一方就其全部承担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但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协助债权人执行债权,如一方拒绝协助,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因此,离婚后的保险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4.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或者继承、赠与的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关于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离婚后保险收益的分配也应根据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进行。
综上所述,离婚后有保险受益的权利是完全可能的,这需要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并且这个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那么保险收益应该按照平均分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受益人不愿意支付保险费或者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受益的权利。
总结:综上所述,离婚后有保险受益的权利是完全可能的,这需要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并且这个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那么保险收益应该按照平均分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受益人不愿意支付保险费或者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受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