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配偶张女士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儿子小李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后李先生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应向何人支付保险金?
一、受益人指定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指定受益人。李先生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张女士和小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该指定合法有效。
二、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案中,张女士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小李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若张女士尚在世,则保险金应全额支付给张女士;若张女士先于李先生去世或同时身故,则保险金应支付给小李。
三、受益人变更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本案中,李先生生前未变更受益人,故保险金仍应按原指定顺序支付。
四、受益人资格丧失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若张女士或小李存在上述行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定顺序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五、保险金归属争议解决
如对保险金归属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如有必要,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总结::李先生购买的人寿保险中,张女士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在其生存的情况下,享有全额保险金请求权。若张女士无法行使该权利,第二顺序受益人小李有权获得保险金。该分配符合《民法典》关于受益人指定、顺序、份额、变更及资格丧失的相关规定,如遇争议,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