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有权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保险金的人。
1:受益权的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可以由投保人明确,未明确的,视为均等享有。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益是基于投保人的明确指定。
2:受益权的优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保险金请求权优于债权,即即使被保险人有债务,保险金也不得用于偿还,除非受益人同意。这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不受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影响。
3:受益权的变更和撤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指出,投保人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受益人,但需要通知保险人,变更或撤销对保险人未接到通知的部分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受益人的权利并非固定不变,但需遵循法定程序。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若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者,其权益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总结::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权利源自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指定并可依法定程序变更。受益权具有优先性,不受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影响,且在受益人无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