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订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及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对于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指定受益人,但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成立。
二、保险金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将纳入其遗产范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三、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赋予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权利。若存在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顺位递补给其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
五、保险金分配纠纷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继承。继承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继承顺序,考虑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情况,并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分配纠纷。
总结:综上所述,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继承。继承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继承顺序,考虑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情况,并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分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