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订立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受益人并非必须签字。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且该行为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或签字确认。《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因此,在保单订立阶段,受益人无需签字。
二、变更受益人
《民法典》第1183条同时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在此过程中,受益人的变更决定权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非原受益人。原受益人无权阻止变更,也无需在变更受益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保险人接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按新指定的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
当保险事故触发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此时,受益人无需再进行任何签字确认,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保险事故相关材料,以供保险人核实其受益人身份及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四、受益人接受保险金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接受保险金的行为即视为对保险债权的实现,此时其签字确认收款,主要是履行财务手续,而非保险合同本身的法定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有内部管理规定需要受益人签字,受益人应予配合,但这并非法律规定。
五、保险金纠纷诉讼
若因保险金给付产生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受益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签署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这是诉讼程序中的法定要求,与保险合同本身的签字问题无关。
总结::保险理财受益人在保单订立、变更、保险事故发生及接受保险金等主要环节,均无须在保险合同或相关文件上签字。其签字行为主要出现在履行财务手续或参与诉讼程序时,系基于财务制度或诉讼法规要求,而非保险法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