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2. 孩子的探望权如何行使?
3. 孩子的教育费用由谁承担?
4. 孩子的财产如何分割?
5. 离婚后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并不意味着子女与父母间的亲子关系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工作稳定性、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等因素。
二、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及频率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可设定相应的期限。
三、教育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子女的教育费用应由抚养方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不能就教育费用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投资收益、住房公积金等。
五、债务处理: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后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