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注的焦点在于: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能达成和平分手(即“好聚好散”)的情况,并且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实现这一目标。以下五个方面的分析:
1. 自愿协议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申请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双方可做到“好聚好散”。
2. 离婚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应当进行调解。若双方能在调解过程中妥善处理分歧,也可实现“好聚好散”。
3. 法定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制度有助于双方冷静思考,和解可能性增加。
4. 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离婚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处分共同财产,妥善安排子女权益,此原则有利于促成“好聚好散”。
5. 共同承担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愿意共同履行这些义务,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离异关系。
综上所述,在法律框架内,当离婚双方能够基于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时,完全有可能实现“好聚好散”的离异方式。
总结:综上所述,在法律框架内,当离婚双方能够基于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时,完全有可能实现“好聚好散”的离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