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按揭车的保险中,通常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会要求成为第一受益人,这是基于贷款风险的防控。
二、物权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第一受益人设定为抵押权人,保障了其物权不受损害。
三、债权实现
在按揭购车场景下,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债权(即贷款)需通过车辆的价值来保障。若车辆发生事故,保险理赔金直接支付给第一受益人,确保了债权的及时清偿,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四、保险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指出,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利益。按揭车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贷款提供者,他们对车辆具有实质的经济利益,故有权成为第一受益人。
五、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因此,购车者和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第一受益人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总结::按揭车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通常为银行或金融机构,这是基于保险合同自由约定、物权保护、债权实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合同自由原则。这样的安排旨在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降低贷款风险,并确保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