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由此可见,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具有自主选择受益人的权利。
二、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明确了受益人指定需遵循的程序及特定情形下的受益人范围限制。
三、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无效。此规定赋予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权,但需遵守书面通知和被保险人同意的法定要求。
四、受益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因前款规定丧失受益权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这一条款明确了受益人因特定违法行为丧失受益权的具体情形及后续保险金归属问题。
五、受益权的继承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处明确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遵循被保险人同意原则,并可依法变更、撤销。受益人存在故意致害被保险人等特定情形时将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受益人选定的自主权,同时也维护了受益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结: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遵循被保险人同意原则,并可依法变更、撤销。受益人存在故意致害被保险人等特定情形时将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受益人选定的自主权,同时也维护了受益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