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金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载明“生存保险金额”和“死亡保险金额”。根据上述条款,保险人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其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支付保险金的数额。
二、受益权的归属
《民法典》第163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一法律规定了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一般来说,应按比例分配遗产。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财产继承或者部分接受财产继承,则该保险金可能归受益人所有。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2)保险标的灭失;(3)投保人放弃保险权利。”因此,保险合同一旦发生解除的情况,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的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576条规定:“人身保险金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受益人支付。”在保险金给付的时间和地点上,保险合同会明确规定。
五、受益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584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这一点做了详细的说明,明确了保险金的设立、归属、合同的解除、给付以及受益人的请求权等内容。这对于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这一点做了详细的说明,明确了保险金的设立、归属、合同的解除、给付以及受益人的请求权等内容。这对于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