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车抵押保险的权益主体,具体来说,车辆所有人或者合法接收人为第一受益人。
1.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则。”其中,“本编”指的是第二编——物权法。这意味着车抵押保险的权益主体是作为保证人的车辆所有人或合法接收人。
2.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这里的“质权”是指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设定的占有权,从而产生相应的收益。因此,作为第一受益人,车辆所有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质物。”这意味着即使在质权存续期间,车辆所有人也不能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因此也不能将其视为第一受益人。
4.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赠与人应当给付全部赠与财产。”这意味着车辆所有人不能以其名义将自己的车辆赠与他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操作。
5.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作为第一受益人,车辆所有人或合法接收人在车抵押保险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使用权等。同时,如果发生争议,应以车辆所有人或合法接收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作为第一受益人,车辆所有人或合法接收人在车抵押保险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使用权等。同时,如果发生争议,应以车辆所有人或合法接收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