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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紧急联系人 受益人?

用户:198****7230 石棉县 2024-04-26 14:39 保险理赔 浏览量:1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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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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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紧急联系人"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为了保护其利益而指定的人。所以,"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32条,保险紧急联系人有权知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保险紧急联系人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报告保险事故的发生等。

三、保险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67条,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作为保险紧急联系人,他/她有义务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告保险事故,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四、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或者请求变更紧急联系人的身份信息。如果被保险人决定更换紧急联系人,他/她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紧急联系人的身份证明。

五、人身安全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紧急联系人有权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主要是通过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其他合法途径等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知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他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他/她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紧急联系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知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他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他/她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紧急联系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险紧急联系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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