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险紧急联系人"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为了保护其利益而指定的人。所以,"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32条,保险紧急联系人有权知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保险紧急联系人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报告保险事故的发生等。
三、保险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67条,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作为保险紧急联系人,他/她有义务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告保险事故,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四、权益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或者请求变更紧急联系人的身份信息。如果被保险人决定更换紧急联系人,他/她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紧急联系人的身份证明。
五、人身安全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紧急联系人有权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主要是通过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其他合法途径等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知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他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他/她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紧急联系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紧急联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知晓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同时,他也应尽到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他/她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并控制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紧急联系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