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受益人”和“舅舅”的概念。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指定一个或多个人为受益人,而受益人的身份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确定的。因此,“保险受益人可以填外甥”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
假设我们使用保险合同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李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他选择了一位名叫张三的朋友作为他的保险受益人。在此情况下,李明可以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约定受益人是谁,并且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李明在将来需要领取保险金,他就可以直接向张三领取。
然而,在现实中,如果李先生的儿子或者女儿成为了保险受益人,那么他们就不再满足“保险受益人可以填外甥”的条件了。这是因为“保险受益人”应该是李先生本人或他指定的人,而不是他的儿子或女儿。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此外,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可以填外甥”这样的说法不准确,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应该是由被保险人本人或者他指定的人来担任,而不是由他的儿子或女儿来担任。同时,子女也并非绝对的继承人,只有当他们的父母死亡时,他们的生父或生母才有权将他们的财产转给他们。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受益人可以填外甥”这样的说法不准确,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应该是由被保险人本人或者他指定的人来担任,而不是由他的儿子或女儿来担任。同时,子女也并非绝对的继承人,只有当他们的父母死亡时,他们的生父或生母才有权将他们的财产转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