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方面:主体资格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即使未设定任何类型的受益人,单位也是婚姻关系中的共同所有人,对于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二、第二方面:权利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单位的个人财产并未与工作场所或客户发生直接关系,那么其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第三方面:婚姻关系持续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单位并未设立受益人,其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收入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第四方面:双方是否有同意或者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归属的方式,单位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收入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仅被看作是个人财产。
五、第五方面: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因此,如果单位设立受益人,并且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收入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来说,即使单位设立了受益人,但如果单位并未将这部分收益与工作场所或客户建立直接的关系,那么这些收益依然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而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考虑单位利益、个人利益等因素,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