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丈夫)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外,归夫妻双方所有”。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收入和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三、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因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方应当给予经济赔偿。”因此,如果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有权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四、原告诉求孩子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无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只要被告有合法的理由,都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五、原告诉求分割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违反了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原告无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她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她也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共同债务。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被告违反了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原告无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她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她也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