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分析
1. 遵循公平原则:在保险受益人的选择上,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源分配,以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设立时的意愿。如果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有限或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处理保险理赔事宜,那么可能无法满足保险受益人的需求。
2. 符合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受益人有权享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行使使用权。
3. 保护委托代理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保险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名称冲突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通常会将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的名字合并,或者使用其他特定的名称来标识保险受益人。
二、法律规定
1.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指定各自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也可以指定各自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
2. 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并非所有的遗产都适用《继承法》,例如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在其列。
3.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选择在保险合同中写明自己的名字是有必要的。这种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同时还可以保护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限或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等情况,这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总的来说,只要保证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方式。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受益人选择在保险合同中写明自己的名字是有必要的。这种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同时还可以保护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限或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等情况,这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总的来说,只要保证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