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归被保险人。因此,如果一个男性声称是保险受益人,并要求填写他本人的信息,那么这个行为通常是无效的。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例如,如果一个人是他父亲或母亲的遗嘱执行人,并且他们在生前立下了遗嘱,明确规定他的儿子或女儿为保险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仍然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不过,这样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期间更改财产协议的内容,包括保险受益人的选择。
此外,《继承法》也规定了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有权确定自己的继承份额。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选择按照他的意愿来行使自己的继承权,那么他是有权利指定自己作为保险受益人的。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决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险受益人和男方能够就保险受益人的选择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是可以协商修改保险合同的条款的。
综上所述,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保险受益人可能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情况,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因此,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应该无故要求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只有当双方都能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时,才能实现合同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保险受益人可能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情况,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因此,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应该无故要求保险公司改变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只有当双方都能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时,才能实现合同的一致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