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的更改需要遵循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已经交完并已登记成为财产,那么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的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改变保险受益人的身份。
其次,《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变更或者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遗嘱执行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完毕前,遗产管理人有权继续履行其职责。”因此,即使保险已经交完,并且已经将保险收益权转移到了他人名下,也不能随意更改受益人的身份。
再次,《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因此,子女也可以成为保险的受益人,但这也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四,《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保护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更改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来侵犯另一方的利益。
第五,《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的,应当符合本法关于代为表示的意思表示能力的要求;没有确切意思表示能力的,经继承人同意,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更改受益人的身份,而此时继承人又同意,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
综上所述,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声明或指示,否则更改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是禁止的。此外,任何人对保险收益的处理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因此,建议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都应该充分考虑相关法规和法律后果。
总结:综上所述,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声明或指示,否则更改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是禁止的。此外,任何人对保险收益的处理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因此,建议在做出任何决策之前,都应该充分考虑相关法规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