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确实有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顺序。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我们可以理解“法定继承顺序”这一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其次,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顺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保险法》和《保险受益人设置与管理规定》。根据《保险法》第69条,保险受益人可以在投保时设定特定的顺序,并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受益情况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根据该规定,保险受益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指定其他继承人或替代人来行使保险权利。
再者,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顺序也受到《保险受益人设置与管理规定》的约束。根据该规定,保险受益人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公开、效率和合法。其中,平等是指所有保险受益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自愿是指保险受益人有权选择设立自己的受益顺序;公平是指保险受益人设立的受益顺序应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规则;公开是指保险受益人设立的受益顺序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效率是指保险受益人在设立受益顺序时,应考虑到节省时间和成本等因素;合法是指保险受益人在设立受益顺序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顺序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设定,也可以由保险受益人指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顺序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设定,也可以由保险受益人指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