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则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一、投保人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人身安全的所有风险承担如实告知的责任。”
二、保险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承保。”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合同成立:(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达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单据;(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做出意思表示。”
四、保险金的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
总结: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