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中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外因素的定义及其具体包含的内容。这一问题关注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会因为含有外国元素而被视为“涉外”案件。
主体涉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当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时,该案件即被视为具有涉外性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身份。
标的物涉外:如果争议的核心对象位于境外,例如涉及到国外财产的所有权确认等问题,则此类案件也属于涉外行政诉讼范畴。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针对此点做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类似情况。
行为地涉外:对于那些主要事实发生在境外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同样可视为涉外案件。这里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的规定作为类比适用的基础。
法律适用上的涉外性:当解决争议需要考虑适用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时,这样的行政诉讼也被认为具有涉外特征。这方面的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7条及以下条款,它们确立了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程序特别规定:针对上述类型的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程序安排,比如延长审限、采用外语材料等。这些特殊程序要求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相应指导。
总之,判断一个行政诉讼是否具备涉外因素需综合考量案件涉及的主体、客体以及相关行为发生的地点等多个方面,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特定的程序规则。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正确理解和应用有关涉外因素的规定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