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法考中涉外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点,要求首先以两句话概括问题,其次以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尽可能引用最新的完整中国法律依据原文,最后进行总结。
概括:用户提问关注法考中涉及涉外行政诉讼的知识要点,期望得到该领域内资深高级律师的专业解读,并要求结合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条文,从五个方面深入剖析,最终予以总结。
一、涉外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9条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确立了涉外行政诉讼主体的平等地位,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或第三人,也有权被诉为被告。
二、管辖权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144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其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外行政诉讼通常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三、法律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8修正)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等基本法律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而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原则上适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四、语言与翻译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146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需要提供翻译的,应当提供。”这意味着涉外行政诉讼过程中,外国当事人应使用中文进行诉讼,如有必要,可提供并使用经认证的翻译服务。
五、司法协助与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270条至第2¾条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司法协助事项作了规定。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这些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2010修正)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如与国内法不抵触,可以直接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为解决跨国行政争议提供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总结:涉外行政诉讼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包括:平等对待涉外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明确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坚持中国法律作为定性和实体审查的主要依据,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语言沟通无障碍,以及严格遵循国际条约与司法协助规定,以妥善处理跨国行政纠纷。这些法律规定为法考考生理解和掌握涉外行政诉讼知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