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 定义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不违背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即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类型或金额的案件)以及专属管辖(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法院审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由约定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具体法院。
- 基本原则: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涉外协议管辖的基本态度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限制条件:虽然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也设定了若干限制以保护司法公正及效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典型的专属管辖情形之一,即使双方同意也不能改变这一规定。
- 执行问题:当一方不遵守已达成的协议时,另一方有权向选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方未按约定行事,则可通过上述程序寻求救济。
-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跨国纠纷时还需考虑相关国际公约的影响。比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就要求缔约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在设计涉外协议管辖条款时也应考虑到此类国际协议可能带来的影响。
总之,中国法律允许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当事人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通过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同时也要遵循特定规则以确保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对于有效管理跨国商业风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