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案件的具体规定。这包括了涉外案件的管辖、送达、证据收集以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争议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向在国外居住的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证据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完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调取证据。涉及国外的证据材料,还需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规定。
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当国内法及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国际惯例作为补充依据。
判决与裁定的认可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从案件受理到最终裁决的执行都给予了明确指导。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对于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