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涉外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管辖权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有财产可供扣押或者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适用法律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外婚姻时,需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以此来决定适用哪国法律。
离婚请求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向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强调了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材料,需要遵循特定的认证程序。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表明,对于外国法院就涉外婚姻作出的判决,中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于涉外婚姻的处理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从管辖权的确立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所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