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案件中委托代理的规定。具体而言,这涉及到外国当事人如何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选择或指定代理人。
- 资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于涉外案件中的外籍当事人来说,虽然没有特别指出必须由哪类人担任代理人,但实践中通常会选择具备相应法律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如律师来代理。
- 授权手续:依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这意味着,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时,非中国籍主体需通过正式注册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 文书形式与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8条,“外国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保所有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文件都符合格式要求并经过适当验证。
-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涉及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视频方式出席庭审。”这表明,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灵活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出庭事宜。
- 费用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条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即最终由败诉方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案件中的委托代理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既保障了外籍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使,也维护了国家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代理人的选定还是到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操作细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