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外籍人士或企业的案件时,中国法院如何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
从一位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主要受以下五点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属人法规定为必须通过代表人、代理人进行者,即应通过代表人、代理人进行;未按此规定进行者,该行为无效,除非属人法另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若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可以向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扣押该财产,并同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表明,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将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中国是否有可供扣押财产、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等。